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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

时间:2023-12-04 19:27:24

北京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指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对其账户中符合条件的消费进行分期偿还的服务。

账单分期息费标准表(其中分期利率为基准分期利率,具体分期利息及可办理期数以本行综合评定结果为准)

息费项目 息费标准
分期利率 分期期数 3期 6期 9期 12期 18期 24期 36期
一次性收取分期利率(总利率) 2.4% 3.9% 5.85% 7.2% 10.8% 14.4% -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 14.52% 13.62% 14.49% 13.86% 14.59% 15.18% -
分期收取分期利率(每期利率) 0.8% 0.7% 0.7% 0.65% 0.65% 0.68% 0.7%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 14.34% 14.26% 14.88% 14.10% 14.30% 14.96% 15.23%
提前还款违约金 剩余分期未偿还本金的3%,最高不超过分期交易全部剩余分期利息
违约金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人民币10元 (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实际还款金额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情况下,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支付的违约金。分期业务的每期应还本金和对应产生的息费将100%计入当期信用卡账单最低还款额)
透支利率 日利率0.05%,年利率18.25% (客户未能于最后还款日足额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的,所有交易和应付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

注:近似折算年化利率采用单利法计算,会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提前还款、合作商户等不同情况而有差异,并将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规定等动态调整。客户实际分期利息金额,以每期账单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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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R为近似折算年化利率,n为分期期数,如持卡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上述近似折算年化利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北京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乙方”或“持卡人”)就乙方办理北京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事宜特签订如下合约,若乙方同意申请办理本产品,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合约条款及相关息费标准,并确认甲方对本合约中有关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客户服务、民事责任等与乙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进行了详尽的提示和说明。

第一条 声明事项
1.账单分期是甲方信用卡中心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对其账户中符合条件的消费进行分期偿还的服务。该业务包含“总账分期”、“未出账单分期”,“总账分期”是指持卡人对已出账单或已出及未出账单的消费金额申请分期偿还的业务,“未出账单分期” 是指持卡人对未出账单的消费金额申请分期偿还的业务。成功申请账单分期须支付一定的分期利息。

2.本业务仅限本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申请,公务卡、附属卡暂时无法申请。
3.持卡人通过本行认可的渠道申请账单分期业务,则视同于持卡人接受该业务的所有条款。

第二条 申请账单分期的条件
1
.对已出账单的交易,持卡人可在当期账单日次日至最后还款日之间申请本业务,对未出账单的交易,持卡人可在交易发生次日至对应账单的账单日前申请本业务。
2.不能申请账单分期的交易有:预借现金交易、分期付款交易及各项利息及费用(如年费、透支利息、违约金及其他信用卡收费)、当期最低还款额;美元账户交易;当前账户状态为逾期的款项。
3.申请账单分期时,卡片状态须正常,办理挂失的卡片不可申请账单分期。
4.申请账单分期的金额下限为人民币300元(含),最高可分期金额以办理时系统展示为准。
5.持卡人申请总账分期业务时,将默认优先对已出账单交易进行分期。
6.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一经审核通过,如对分期期数、金额进行更改,可在申请日当日(截至当日甲方信用卡系统日终时间前)办理撤销业务,之后重新申请办理;申请日上述时间点以后则不能办理撤销业务。
7.如持卡人于非账单分期申请日取消已成功申请的账单分期,则持卡人只能进行提前还款操作,实际已分摊期数对应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且提前还款申请通过后持卡人须一次性还清未偿还的分期本金、提前还款违约金(分期收取分期利息的,收取剩余分期未偿还本金的3%,最高不超过分期交易全部剩余分期利息的提前还款违约金;首期一次性收取分期利息的,将按照(总分期利息/总分期数*未分摊期数)退还未分摊期数对应的分期利息,收取剩余分期未偿还本金3%的提前还款违约金)、透支利息、其他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第三条 使用、收费及还款
1
账单分期的分期利息提供一次性收取和分期收取两种方式,持卡人可申请账单分期的期数为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等,基准分期利率见《账单分期息费标准表》,具体分期利息及可办理期数以本行综合评定结果为准。
2.
成功申请账单分期的交易每期应还本金在当期账单日计入账单,账单分期交易中每期应还本金=剩余分期本金总额÷剩余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分位,对于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余数逐期计算。
例如:某人申请账单分期金额为1000元申请分期期数为3期,则第1期应还本金为1000/3=333.33元,余666.67元,第2期应还本金为666.67/2=333.34元,第3期应还本金为333.33元。
3.分期利息收取方式
(1)一次性收取方式:一次性收取分期利息=分期本金总额×对应期数的总分期利率,分期利息在账单分期的第一期中与当期应还本金一并收取。
(2)分期收取方式:每期收取分期利息=分期本金总额×对应期数的每期分期利率,分期利息按分期期数平均分摊至每期与当期应还本金一并收取。

4.持卡人成功申请账单分期后,须在当期账单最后还款日前对当期未办理分期金额进行还款,以免产生利息及违约金。如申请成功后持卡人未按时全部偿还当期剩余账单金额,将视为未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不享受消费交易的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承担未全额还款的相应责任。

5.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成功后,其申请金额及总分期利息所占用的其本人信用额度会随着每期还款而逐期恢复,直至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6.已成功办理账单分期业务的持卡人,若按期偿还信用卡当期应还账款后其中信用卡账户中仍有多余款项,该款项不会提前清偿下期账单分期应还本金。
7.账单分期业务的每期应还本金和分期利息均不计算积分。
8.若持卡人需在还款期内注销账户,则视同持卡人提前终止账单分期业务。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本金、提前还款违约金、透支利息、其他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后方可申请注销。
9.若持卡人对已成功办理的账单分期业务交易,申请提前还款,须通过本行认可的渠道进行申请,申请通过后须一次性还清未偿还的分期本金、提前还款违约金(分期收取分期利息的,收取剩余分期未偿还本金的3%,最高不超过分期交易全部剩余分期利息的提前还款违约金;首期一次性收取分期利息的,将按照(总分期利息/总分期数*未分摊期数)退还未分摊期数对应的分期利息,收取剩余分期未偿还本金3%的提前还款违约金)、透支利息、其他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10.持卡人对已出账单中的消费交易进行退货处理时,已办理成功的账单分期业务不受影响,将继续正常使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本行信用卡中心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在分期还款期间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缴款延滞;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持卡人违反了本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本条款及合约中的任何规定或本行信用卡中心的相关规定等)确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账单分期业务时,持卡人的未付剩余分期金额、提前还款违约金、透支利息、其他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全部视为到期,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剩余分期金额、提前还款违约金、透支利息、其他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第五条 其他
1.
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合约。
2.北京银行有权依据其业务规则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持卡人账单分期申请事项。
3.账单分期交易时间、金额等事项均以北京银行信用卡中心系统记录为准。

4.本业务合约未尽事项依据《北京银行信用卡章程》、《北京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银行业监管规定、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5.本业务合约如有变更,公告方式为:北京银行信用卡中心网站或北京银行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短信、微信、移动客户端等任一方式,公告时限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要求执行,公告期满即于公告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如乙方对此合约的修改持有异议,有权向甲方申请注销账户,未办理销户手续,即视为乙方同意接受并遵守修改后的本合约及其附件,但乙方已经与甲方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此注销行为而消灭或改变。

6.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如有)可通过拨打甲方咨询(投诉)电话,了解关于甲方处理、保护其个人信息的更多信息,行使查阅、更正等个人信息相关权利,或对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进行投诉、举报。

7.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本合约最终解释权归北京银行信用卡中心。咨询(投诉)电话:4006-601169。

8.乙方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合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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